一、修訂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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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塵污染防治是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重要工作。2012年我市印發《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實施以來取得了較好成效。但近年來我市城鄉建設力度不斷加大,揚塵污染管控面臨著新的形勢和要求。尤其是2015年之后國家和省相繼修訂或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與道路揚塵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控制技術標準》等法律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揚塵污染防控提出了更精細化的要求。為此需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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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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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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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門分工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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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辦法只在第四條中籠統規定了“住建、市容管理(城管與執法)、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本次修訂明確了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部門具體的職責分工,部門更多,職能描述更加具體到位,另外還有“其他部門按照‘管行業,管環?!脑瓌t,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的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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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措施要求更加精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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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增加了污染源類型,比如交通工程、泥漿渣土消納場、礦山、散裝水泥(包括預拌混凝土、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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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細化了工作措施,比如對于房建工地土方開挖回填、地基處理和拆除基坑支撐等作業過程,工地出入口視頻監控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另外對于拆遷工地、交通市政工程等也都提出了更加細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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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調整了工作要求,比如原辦法對于閑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要進行綠化或鋪裝,新辦法要求超過3個月不施工的要進行綠化、鋪裝或遮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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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體責任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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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辦法未明確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防塵職責,本次修訂對其在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經費使用、方案制定和實施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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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督考核更加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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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辦法只籠統規定了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內容,本次修訂強化了部門監管職責,細化了督查檢查形式,明確了責任追究情形,提出了考績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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