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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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各項要求。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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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單位在實際排污前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重點管理、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請排污許可證。各單位也可撥打咨詢電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作進一步咨詢,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全力支持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未按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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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濃度、排放總量規范實施排污行為,并落實自行監測(包括開展手工監測并記錄原始數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等)、公開排放信息、記錄環境管理臺賬、提交執行報告等要求。未落實上述要求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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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并如實報告相關情況。拒不配合檢查或者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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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按要求填報排污登記表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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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們對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讓我們攜起手來,努力營造天藍、地綠、水清的生產生活環境,共建美好家園,為加快實現“美麗江蘇”目標不懈奮斗!
原標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致排污單位的一封信(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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