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一封致湖南全省排污單位的信,要求各單位在實際排污前主動如實填報排污許可信息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不符合條例規定單位請立即整改;如未履行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將定進行處罰。詳細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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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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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4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6號)(以下簡稱《條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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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依法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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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重點、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需在實際排污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主動如實填報排污許可信息并申領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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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按證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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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規范實施排污行為,并落實自行監測(包括開展手工監測并記錄原始數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等)、公開排放信息、記錄環境管理臺賬、提交執行報告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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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延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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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應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延續;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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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排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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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填報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在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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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按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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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施行前已經實際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進行整改,達到《條例》規定的條件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逾期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繼續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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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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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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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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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單位未履行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將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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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們對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全力提供優質服務,設立服務熱線,幫扶大家實施排污許可。讓我們攜起手來,為建設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的“美麗新湖南”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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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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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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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致全省排污單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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